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31號
KSDV,104,除,731,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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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麥育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48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7日之聯合報,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 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4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4年度司催 字第4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7日 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至104年11月7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裁定及聯合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 ,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 │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麥一郎 │空白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00000-00│500,000元 │104年7月1日 │FA0000000 │ │
├──┼────┼────┼─────────┼────┼────────┼──────┼──────┼───┤
│002 │麥一郎 │空白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00000-00│500,000元 │104年8月1日 │FA0000000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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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