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7號
KSDV,104,重訴,67,2015120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龍(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崑虎(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 萬4,93
  3 元(〈756+204+367+191+119+283+418+132+474 〉×1460
  0 ×2/3 =00000000),應繳裁判費39萬6,31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