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崑龍(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黃崑虎(即黃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棟樑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 萬4,93
3 元(〈756+204+367+191+119+283+418+132+474 〉×1460
0 ×2/3 =00000000),應繳裁判費39萬6,31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