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李明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堅、巧樂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39,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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