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9號
KSDV,104,重訴,189,2015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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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李明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堅巧樂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39,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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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樂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