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88號
KSDV,104,訴,788,2015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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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靜蓉歐陽代武劉彥緯、李俊霖、陳
玉君、黃秋萍施筱薇黃仕文葉晉成魏巧雯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1月2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84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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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