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靜蓉、歐陽代武、劉彥緯、李俊霖、陳
玉君、黃秋萍、施筱薇、黃仕文、葉晉成及魏巧雯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1月25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
,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84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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