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 告 陳俊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吳婉溱
吳素真
吳昕潔
吳忠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洪儀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