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55號
原 告 葉榮章
張永聖
張寶之
方壯志
兼前列四人 姜政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原 告 鍾藍翠華
鍾政弘
鍾誼光
林福智
蘇進川
兼前列五人 陳碧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信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
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姜政雄、葉榮章、張永聖、方壯志、鍾藍翠 華、鍾政弘、鍾誼光、林福智、蘇進川、被告及訴外人張素 捐、謝正川,原均為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分割共有物 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分割前土地之共有人;原告 張寶之、陳碧珠則於前案判決後分別承受訴外人張素捐、謝 正川之債務。而原告因前案判決分別取得如附表所示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並應給付未分得任何土地之被告如附表 「應付補償金額」欄所示之土地差額補償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658,798元,且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 依前案判決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將系爭土地設定登記如附 表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擔保 被告對原告之上述補償金債權。又原告就上開應給付之補償 金,已於104年8月20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限期領取,惟被 告於翌日收文後逾期未領,原告遂於104年9月10日將該等補
償金如數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完畢(104年度存字第1727 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被告補償金債權,既經原告清償 而消滅,該抵押權之擔保效力已不存在,原告自得本於系爭 土地之所有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 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系 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
四、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 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 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 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 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 權亦隨之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 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民事確定判決、存證 信函及回執等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 函文檢附之系爭抵押權設定資料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104年度存字第1727號清償提存案卷查閱屬實。又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或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經本院審核、調查前 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經原告之清 償而消滅,該等抵押權亦因之隨同消滅,則原告依民法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均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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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所有權│土地地號(均坐落本市楠梓區│擔保債權總│債權額比例 │法定抵押權設 │應付補償│
│號│人 │後勁段一小段)及其權利範圍│金額(元)│ │定文號 │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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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政雄│561-11地號:全部 │ 333,043 │41532/333043 │101年11月19日楠 │41,532 │
│ │ │561-56地號:6300/744120 │ │ │地字第03785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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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榮章│561-13地號:全部 │ 391,111 │48774/391111 │101年11月19日楠 │48,774 │
│ │ │561-56地號:6300/744120 │ │ │地字第0378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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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永聖│561-14地號:全部 │ 356,960 │44515/356960 │101年11月19日楠 │44,515 │
│ │ │561-56地號:6600/744120 │ │ │地字第0378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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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寶之│561-20地號:全部 │ 967,117 │120605/967117 │101年11月19日楠 │120,605 │
│ │ │561-56地號:8900/744120 │ │ │地字第0729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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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碧珠│561-25地號:全部 │1,834,400 │228761/0000000│101年11月19日楠 │228,761 │
│ │ │561-56地號:10200/744120 │ │ │地字第0729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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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方壯志│561-29地號:全部 │ 424,922 │52990/424922 │101年11月19日楠 │ 52,990 │
│ │ │561-56地號:7500/744120 │ │ │地字第0729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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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鍾藍翠│561-31地號:1/3 │ 113,149 │14110/113149 │101年11月19日楠 │ 14,110 │
│ │華 │561-56地號:2500/744120 │ │ │地字第07294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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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鍾政弘│561-31地號:1/3 │ 113,149 │14110/113149 │101年11月19日楠 │ 14,110 │
│ │ │561-56地號:2500/744120 │ │ │地字第0729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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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鍾誼光│561-31地號:1/3 │ 113,149 │14110/113149 │101年11月19日楠 │ 14,110 │
│ │ │561-56地號:2500/744120 │ │ │地字第07294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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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福智│561-33地號:全部 │ 303,898 │37897/303898 │101年11月19日楠 │ 37,897 │
│ │ │561-56地號:7300/744120 │ │ │地字第07294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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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蘇進川│561-34地號:全部 │ 331,932 │41394/331932 │101年11月19日楠 │ 41,394 │
│ │ │561-56地號:7300/744120 │ │ │地字第07294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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