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139號
KSDV,104,訴,2139,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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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9號
原   告 莊幸安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告 吳承翰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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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