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9號原 告 莊幸安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被 告 吳承翰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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