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語宸(原名江語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魏純美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74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