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24號
KSDV,104,訴,1424,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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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語宸(原名江語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魏純美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74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0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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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