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25號
KSDV,104,訴,1225,20151218,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余聰毅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陳姬璇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