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余聰毅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陳姬璇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