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被 告 張○中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文榮
法定代理人 黃綉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連立堅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陳述意見:
(一)被告既已爭執系爭汽車出售價額7萬元為系爭車輛發生車
禍事故後之真正價值,則原告就該真正價值之具體舉證為
何?有無更為舉證?系爭車輛於事故發生後是否已係無法
回復而屬不堪使用之狀態?若是,具體舉證為何?
(二)為確認被告主張之真意,依被告104年8月27日民事答辯(
二)狀所示,是否確實主張原告就系爭車輛之損害,應依
原證16估價單所示,並計算折舊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