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485號
KSDV,104,補,2485,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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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85號
聲 請 人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郭保富
相 對 人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
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
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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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