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73號
原 告 蘇怡曈
法定代理人 陸秀菭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棋楠即真手藝壽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23,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
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31 號),如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