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456號
KSDV,104,補,2456,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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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6號
原   告 蔡悅治
原告與被告鈺祺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4,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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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