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52號
原 告 廖雅君
被 告 張妙玉
原告與被告張妙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公開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