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右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原告與被告上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4,75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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