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389號
KSDV,104,補,2389,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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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9號
原   告 錢大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收容人
原告與被告魏寶生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2,034,788,49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4,651,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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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