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提存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271號
KSDV,104,補,2271,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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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1號
原   告 洪進發
      洪素娥
      黃洪素嬌
      劉洪麗英
被   告 林玉珠
      林進隆
      林雅珠
      林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提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6,128 元(計算式:
361,532元/人×4人=1,446,128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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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