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 告 蔡再枝 蔡坤雄 蔡先進 蔡海楠 蔡和雄 蔡瑞來 蔡瑞泰 蔡傅鳳金 蔡畯和 蔡國欽 蔡許秀枝 蔡碧華 蔡玉鳳 蔡玉美 蔡慧美 蔡碧芬 蔡國棟 蔡善庸 蔡明田 蔡榮標 蔡春雄 蔡志明 蔡志文 蔡憲忠 蔡仲仁 蔡和義 蔡吳月雲 蔡錦月 蔡正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被 告 蔡丁興 蔡燕 蔡榮瑞 蔡宇南 蔡榮昌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合計7分之3移轉登記予蔡氏祭祀公業之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7,137元(計算式:5,812.6 ㎡×8,200元/㎡×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3/7 =20,427,1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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