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034號
KSDV,104,補,2034,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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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4號
原   告 蔡再枝
      蔡坤雄
      蔡先進
      蔡海楠
      蔡和雄
      蔡瑞來
      蔡瑞泰
      蔡傅鳳金
      蔡畯和
      蔡國欽
      蔡許秀枝
      蔡碧華
      蔡玉鳳
      蔡玉美
      蔡慧美
      蔡碧芬
      蔡國棟
      蔡善庸
      蔡明田
      蔡榮標
      蔡春雄
      蔡志明
      蔡志文
      蔡憲忠
      蔡仲仁
      蔡和義
      蔡吳月雲
      蔡錦月
      蔡正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蔡丁興
      蔡燕
      蔡榮瑞
      蔡宇南
      蔡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合計7分之3移轉登記予蔡氏祭祀公業之全體派下
員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27,1
37元(計算式:5,812.6 ㎡×8,200元/㎡×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
3/7 =20,427,1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1,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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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