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李鎰丞
代 理 人 王志中律師
相 對 人 林藝洋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簡上移調字第1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
調解室㈢調解爭議,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王珮樺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分
58期給付,第1 期至第57期即自民國105 年1 月起每月15日前
按月給付新臺幣參仟元,第58期當月15日前給付肆仟元,至全
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兩造之其餘請求拋棄。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莊廷鐘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王志中律師
相對人 林藝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王珮樺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