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陳怡珍
被 告 蘇明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110 號),本院於
民國104 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已具狀表明於審理期日不願到場,則基於私法自治所 產生之訴訟上處分主義觀點,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 ○到場,況○○到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原則上由敗 訴之當事人負擔,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擔該借提費用,亦違 其本意【參見(84)廳民一字第13341 號研究意見】。查本 件被告○○○○,經詢問其意願後,被告具狀放棄到庭應訊 (見簡字卷第5 頁),兩造亦均不願繳納○○費用,是依上 開說明,無庸強制被告於開庭時到場。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關於財產權之訴訟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所定之簡易訴訟程序,並在獨任法官前 行之,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27 條第1 項、第43 6 條第1 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被告應給付65萬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本院以民事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04 年10 月14日提出民事聲明狀,表明減縮聲明為40萬元,並經本院 庭訊無訛(分見訴字第1531號卷宗第67頁至第68頁、第78頁 ),故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萬元以下,揆諸首揭說明,原告 減縮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且應改行簡易訴 訟程序,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伊經由工作認識被告,詎被告因伊結交男友而心 生不快,基於恐嚇之故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 傳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簡訊內容予伊,致伊因而心生畏懼 ;被告另基於妨害伊名譽之故意,先後於103 年1 月20日20 時許、同年月21日21時許及同年月24日22時許,在址設○○
市○○區○○路000 巷00號社區大樓之大門、圍牆欄杆及伊 所騎乘之機車座墊上,張貼內容為:「本棟00號0 樓陳怡珍 工作妓女不要臉、他身上有不好的病、住戶們要小心他一點 ,幹欠錢不還、臭婊子,保全請轉告她,他做一次2500,全 家死光光」不雅文字之海報數張,散布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事 ,造成伊精神上深感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 萬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僅據其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聲明:原告之訴駁回等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雄醫學大學附 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為證(見訴字第1531號 卷第52頁),並有卷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行動電話翻拍照片 (見刑事警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 年9 月1 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檢附之健保就醫資料1 份可佐(見訴字第1531號卷第46頁,外放證物袋),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亦已不 爭執並為坦認(分見刑事審易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正面, 刑事他字第4137號卷第16-1頁、第17頁、第18頁),是經本 院調查結果,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 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可參。查本件被 告以上揭故意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倍感恐懼,且足以損害原告 之名譽,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即屬有據。爰審酌原告於事發前(101 年間)即 曾前往○○科就診,有其相關健保紀錄在卷可參(外放證物 袋),精神狀態原非穩定,詎被告未能秉持理性以一般正常 成熟之社交方式與原告互動聯繫,反而故意於數月內接續傳 送如附表一、二所示大量簡訊,其內容多關涉原告自身安全 ,復以其親屬安危要脅,自足以令原告高度驚懼,對其精神
造成相當壓迫程度,被告又以張貼海報方式偽稱原告從事色 情行業並染有相關疾病,使其鄰居親友主觀上或對原告產生 負面觀感,進以嚴重影響原告之名譽,被告前揭行為確對原 告造成極大精神上痛苦,足以加劇原告之精神不穩狀況,佐 以原告自陳其學歷為○○○○,曾從事○○○○業,目前經 濟狀況勉持,每月收入約00,000元等情(見訴字第1531號卷 第81頁),被告則為○○○○(見簡字卷第11-1頁);另原 告名下有○○、○○○0 ○及○○0 ○,被告於102 年間薪 資所得約為000,000 元,名下有○○○0.00、0.00○○○○ ○○○0 ○,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參等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3 月21日(見審 附民卷第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所命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按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 定免納裁判費,另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 ,故本件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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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傳送簡訊時間│使用之行動│簡訊內容 │
│號│ │電話門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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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年1月19日│0000000000│「你為什麼不去高層樓下去就│
│ │1 時4 分許 │ │算了這樣不是很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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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年1月19日│同上 │「你除了死沒有了.」 │
│ │1 時38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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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年1月19日│同上 │「要不然我們會二個人在這裡│
│ │19時18分許 │ │保護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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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年1月20日│同上 │「我看你過年也不用過!你沒│
│ │18時54分許 │ │有面子了!瞭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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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年1月21日│同上 │「沒有關係. 每天的生活會不│
│ │7 時1 分許 │ │好過的很沒有面子你可以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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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年1月21日│同上 │「公車~你們全家沒有一個用│
│ │12時46分許 │ │多不敢接我電話!死亡你回我│
│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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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年1月21日│同上 │「反正我們有時間也有錢可以│
│ │18時25分許 │ │和你完到底你每天一定會沒面│
│ │ │ │子見人你就是不要被我們看到│
│ │ │ │沒有一個有用好好和你說就不│
│ │ │ │要自己小心!回個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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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年1月23日│同上 │「你如果不想好好的過年也沒│
│ │21時15分許 │ │有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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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1月24日│同上 │「起來了先電話!要不然有你│
│ │3 時51分許 │ │好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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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24日│同上 │「我們的事情也要處理. 你不│
│ │17時17分許 │ │要以為我們找不到你. 是不要│
│ │ │ │而已. 出來面對比較好. 美女│
│ │ │ │回個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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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傳送簡訊時間│使用之行動│簡訊內容 │
│號│ │電話門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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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年2月20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孫子│
│ │9 時3 分許 │ │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好要小心│
│ │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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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年2月26日│0000000000│你如果被我們找到你一定會見│
│ │18時43分許 │ │不到你的家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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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年2月26日│0000000000│我們也是會找你家人那裡家人│
│ │23時37分許 │ │沒有面子沒有用的東西?我們│
│ │ │ │就玩你們的家人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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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我們也是會找你家人出氣的?│
│ │8 時29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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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年2月27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孫子│
│ │17時59分許 │ │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好要小心│
│ │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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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年2月28日│0000000000│你媽媽每天早上七點多送孫子│
│ │2 時58分許 │ │出去上課現在治安不好要小心│
│ │ │ │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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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年3月5日 │0000000000│. . . 你在不回電話沒有關係│
│ │6 時3 分許 │ │!我們在去等你家人就好了!│
│ │ │ │你不要以為我們真不敢對付你│
│ │ │ │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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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年3月7日 │0000000000│你一樣住在你現在住的地方!│
│ │8 時58分許 │ │我們已經查出來了!我會通知│
│ │ │ │找人公司每天多去你家等你就│
│ │ │ │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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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年3月8日 │0000000000│我們知道你住在那裡了!你就│
│ │15時35分許 │ │不要被我們的人到等!幹你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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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0日│0000000000│要不要去你家人大樓下貼春聯│
│ │7 時59分許 │ │!這一次我不會自己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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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0日│0000000000│陳怡珍!你這個老妓女!龜兒│
│ │19時18分許 │ │子!臭表子!不敢出面處理!│
│ │ │ │也不敢回電話!沒用的東西!│
│ │ │ │你不如去死一死算了!這樣不│
│ │ │ │是很好嗎!你會全家大小不得│
│ │ │ │好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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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11日│0000000000│我們每天就在外面等你就不要│
│ │5 時3 分許 │ │被等到!你就知道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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