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藍湘韻
聲請人兼法
定代理人 藍元民
聲請人兼法
定代理人 汪麗萍
上聲請人三
之人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複 代 理人 毛鈺棻 律師
相 對 人 黃淑滿
代 理 人 張馨聖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移調字第106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徐彩芳
書 記 官 李聖章
調 解 委員 林永順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藍湘韻 未到
兼法定代理人 藍元民、汪麗萍 未到
上聲請人三人
之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未到
複 代 理 人 毛鈺棻律師 到
相 對 人 黃淑滿 未到
代 理 人 張馨聖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黃淑滿應給付聲請人藍湘韻、藍元民、汪麗萍
共計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整(含強制險及已給付
之金額),扣除相對人已給付之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捌
拾玖元,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壹佰柒拾捌萬肆仟壹
佰壹拾壹元整。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應於105 年1 月22日前將壹佰柒拾
捌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戶名為藍
湘韻,海軍官校郵局00415700175578號帳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永順
聲請人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張馨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聖章
法 官 徐彩芳
上正本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