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4年度,106號
KSDV,104,移調,106,20151224,1

1/1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藍湘韻
  聲請人兼法
  定代理人   藍元民
  聲請人兼法
  定代理人   汪麗萍
  上聲請人三
  之人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複 代 理人  毛鈺棻 律師
  相 對 人  黃淑滿
  代 理 人  張馨聖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移調字第106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徐彩芳
  書 記 官 李聖章
  調 解 委員 林永順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藍湘韻     未到
  兼法定代理人  藍元民汪麗萍 未到
  上聲請人三人
  之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未到
  複 代 理 人  毛鈺棻律師    到
  相  對  人  黃淑滿     未到
  代  理  人  張馨聖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
   下:
   一、相對人黃淑滿應給付聲請人藍湘韻藍元民汪麗萍
     共計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整(含強制險及已給付
     之金額),扣除相對人已給付之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捌
     拾玖元,相對人尚應給付聲請人壹佰柒拾捌萬肆仟壹
     佰壹拾壹元整。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應於105 年1 月22日前將壹佰柒拾
     捌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戶名為藍
     湘韻,海軍官校郵局00415700175578號帳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 解 委 員  林永順
          聲請人代理人  毛鈺棻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張馨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聖章
              法 官 徐彩芳
上正本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