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胡瑞福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 理人 黃綺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嘉佑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晶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壹仟元或同額之台灣銀行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佰捌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5月21日簽訂「台東旗魚大飯店 弱電、交換機、停車設備新設工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 工程),由原告負責承攬施作,約定總價新臺幣(下同)7 百萬元,原告完工後於102年8月25日報請驗收,被告拒絕配 合驗收,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及系爭契約第9條第1項規定, 工程應自102年9月6日起視為驗收合格,原告得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款及保留款共4,512,356元。被告通知如原證11(卷 一第132頁)之瑕疵項目,原告均已修繕完畢;而被告另抗 辯房間門鎖、房卡無法感應等瑕疵,為被告未依教育訓練及 使用手冊之內容操作,因使用不當致設定出現問題,因電子 門鎖於103年9月12日後已正常使用,依兩造於當日電子門鎖 故障排除流程之約定第9項(卷一第68頁),於電子門鎖可 正常使用後即進行驗收程序,原告並未承諾全部瑕疵修補完 成再行初驗(卷一第79頁),被告遲未依約定進行驗收,顯 有無故拒絕驗收之違約行為。兩造契約第8條第2項第2款約 定月估驗付款80%,原告按月請求估驗付款,被告均未依約 按期付款,亦未依約給付工程款之情事,原告已於103年3月
3日依契約第9條第1項及被告要求提出竣工報告,依約被告 應於10個工作日內派員驗收(卷一第80頁),被告無故不配 合驗收,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驗收已合格。爰 依兩造承攬工程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卷二第 11頁、第13頁)請求法院擇一而為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4,512,356元,及自10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卷一第234、297頁減縮、第160頁 撤回第二項)。㈡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台灣銀行定期存單(卷 一第79頁)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兩造契約第9、10、12條約定,工程瑕疵未改 善者,被告得停止付款,原告所施作電腦軟硬體無法正常運 作,有諸多瑕疵(卷一第53-67頁),依原證16(卷一第164 -165頁)之瑕疵通報修補項目及次數之頻繁,足認原告未依 債之本旨提出合於契約約定應有之品質與效能,致無法進行 初驗(卷一第51頁),亦不能進行實質驗收,依兩造契約第 9條第4項定,原告就瑕疵部分應完全修繕始合於契約目的, 原告未依約完成可供正常使用之設備,又未依約及兩造合意 約定完成驗收,造成被告商譽及無法正常營業之損失(卷一 第191頁),且瑕疵重大且無法由第三人替代,被告得以拒 絕給付工程款為同時履行抗辯之方法。又系爭工程之瑕疵修 補費用,或造成被告損害,被告依民法第227、494、495條 規定得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金額已超過原告本件請 求之金額,原告無工程款請求權可言。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卷一第198-199頁) 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1年5月21日訂立「台東旗魚大飯店弱電、交換機、 停車設備新設工程」之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所 屬飯店門鎖感應等系統工程,原告於103年3月3日提出竣工 報告書2本,已交被告收受(卷一第83頁簽收記錄、第157頁 筆錄)。
㈡自102年8月17日至103年9月29日間,由被告通報故障經維修 之上開系統,故障原因、通報時間及維修時間分別如附表所 示(卷一第164-165頁、卷一第132頁)。 ㈢原告於103年9月12日製有電子門鎖故障排除流程(卷一第68 頁),除記載門鎖故障排除方式外,並於第7點載明「因第5 項(即房卡無法使用問題)旗魚飯店會於103年9月12日開始 使用日晶HPMS發卡至年月日測試如果沒問題,會再使用靈知 軟體開始測試,先釐清是哪方的故障問題」、第8點載明「
本次飯店反映之問題,業已完全排除恢復正常,另針對障礙 處理結果詳列排除流程如上述,提供參照執行。」、第9點 載明「本系統正常操作程序,再供飯店使用,若系統可正常 使用,雙方合意進行實質驗收程序」。
㈣原告於102年12月25日以email郵件傳送驗收清單予被告(卷 一第173頁),103年6月23日、103年10月14日函文被告(卷 一第24-26頁),表示因被告拒絕驗收,依民法第101條第1 項視為條件已成就,應自102年9月6日起視為驗收合格,並 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792,356元。
㈤上開工程被告已付工程款2,487,644 元,尚有工程款及保留 款4,512,356元未為給付(卷一第50頁答辯狀)。 ㈥兩造另有追加工程「台東金典旗魚飯店停車管制系統工程」 ,原告已施作完畢並於103年1月27日驗收合格,被告已給付 工程款280,000元(卷一第27頁、卷一第160頁筆錄、第179 頁),此部分請求原告已撤回(卷一第234頁筆錄)。 本件爭點:
㈠原告承攬施作工程,所為給付是否合於契約約定應有之品質 與效能,合於債之本旨,給付是否完全。
㈡被告抗辯原告所為給付有瑕疵,而未完全修繕,被告為同時 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
㈢原告主張因被告遲未依約定進行驗收,顯有拒絕驗收之違約 情事,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驗收已合格;原告 得依兩造契約第9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512, 356元,有無理由。
㈣被告抗辯縱有給付工程款義務,應依契約第8條第1項第3、4 款約定,應扣除保留款轉為保固金之35萬元(卷第50頁), 有無理由。
四、原告承攬施作工程,所為給付是否合於契約約定應有之品質 與效能,合於債之本旨,給付是否完全。
㈠按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 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有明文。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 ,除發生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外,定作人並得依 同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又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固屬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定作人得請 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 ,致工作發生瑕疵,則同時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 作人除得為前述請求外,並得請求賠償損害。是工作有瑕疵 ,定作人對承攬人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以 瑕疵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為要件。又債務人應依
債之本旨為給付,僅在特別情事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大原 則,故債務人之給付苟與債之內容不符,而主張免責者,自 應就其歸責事由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㈡兩造契約第8 條付款辦法第四項約定「尾款及各期保留款請 款應俟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乙方(即原告)辦妥保固手 續並交付保固金於甲方(被告)後,得請領工程尾款及各期 保留款」、第9條完工驗收則約定「原告於備齊所有驗收文 件提出竣工報告,被告於10工作日內派員驗收,驗收時原告 於履約範圍內應予各種必要之配合,包括必要拆除、修復及 更換,其所需之器具及費用,概由原告負責,而驗收不合格 部分,兩造應協商期限,原告在協商後指定期限內修復完成 ,倘有逾期,則以逾期違約之規定處理之,...原告於完工 時應負責設備開關之標簽張貼、位置圖示、並應負責現場人 員之操作說明及教育訓練」等情,有工程合約書可證(卷第 7-8頁)。足認依兩造契約之約定,以驗收合格為原告請求 工程尾款或保留款及保固金之條件,應至驗收合格始能認為 原告已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若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故意拒絕 配合辦理驗收,或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時,即難認為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尾款及各期保留款之付款條件已成就。且 驗收程序既約定原告完工後仍應負責對被告之現場人員為操 作說明及教育訓練,即應認為完工後對被告之之現場人員為 操作說明及教育訓練,亦屬原告依契約應為之附隨義務。 ㈢原告主張已完工並於102年8月25日報請被告驗收,並在10 3 年3月3日交付竣工報告書予被告(卷第80頁)之事實,為被 告所不爭執(卷第157頁筆錄),然抗辯原告提出竣工報告 後兩造會同至現場,即發現系統不能正常使用,有許多無法 修復之瑕疵,兩造因而在103年9月12日書立故障排除流程( 卷68頁),原告亦不否認書立故障排除流程之事實,依故障 排除流程所載,確實記載數項房客卡無法開啟時可能排除之 流程、另有程式無法讀取時或後製卡無法使用等問題,並載 明日晶HPMS卡發卡測試結果(未載明何時)如沒問題,會再 使用靈知軟體開始測試,先釐清是哪方的故障問題,...本 系統正常操作程序,再供飯店使用,若系統可正常使用,雙 方合意進行實質驗收程序,是依上開記載,足認至少至103 年9月12日時止,尚未能完全排除相關系統之故障,亦未能 確認故障之原因為何,否則原告應無同意待系統可正常使用 後,再另合意進行實質驗收,則迄至103年9月12日時止,原 告並未能舉證證明所施作之弱電及交換機系統已達於可驗收 程度,不能認為原告所提供之給付已合於契約約定之品質效 能甚明。
㈣況原告所提出原證16修繕紀錄,係由被告通報原告前往修繕 之紀錄(卷一第164-165頁),日期自102年8月17日起迄103 年9月29日,多為晶片無法感應或無法上鎖等門鎖系統之問 題,多達60-70次間,並均載有完工日期,原告亦自陳確實 有多次修繕紀錄(卷一第162頁),足認原告承攬施作系爭 工程確實有多次故障之瑕疵問題需排除。
㈤依上開修繕紀錄所示,自103年9月12日之後仍有至少6次之 維修紀錄,另依原告自行提出之原證11維修紀錄(卷一第13 2頁),其中103年9月12日之後亦有9次之通報及維修紀錄, 益證相關故障問題並未全部改善,且最後一次之修繕時間為 104年3月6日,原告自陳均由委外廠商前往修繕(卷一第185 頁筆錄),且最後係在104年3月底前往修繕,而原告因認保 固期間至104年3月31日為止,故之後即不再負責修繕(卷一 第197頁筆錄),原告並於103年6月23日發文要求被告給付 工程款,並載明保固期間依約至104年3月5日為止,有被告 所提原告發文之高一企字第000000000函文(卷二第25頁) 為證,且原告亦不爭執函文真正(卷二第17頁筆錄),足認 原告在104年3月5日之後係以保固期間已滿為由而拒絕再為 修繕,尚難認該期日之後瑕疵已全部修補完成。 ㈥原告雖以房間門鎖房卡無法感應等瑕疵,多為被告人員未依 原告教育訓及使用手冊之內容所操作,使用不當導致設定出 問題(卷一第79頁),並經證人即本件弱電產品提供商日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邱定強證稱「...我總共去二次,... 第一次去是被告的人對於操作不熟悉,....因為有人更改我 們公司原始設定之CK值,...我認為誤觸變更的機率確實不 高...之後我有幫櫃台經理做教育訓練,後來CK值的部分就 不曾再發生問題。...今年1月我有再去...是CK值被變更導 致門鎖無法開啟..」「這幾場(指其他飯店相同設備)是我 們公司自己安裝處理的,所以沒有發生這種問題」「是(指 由證人公司自己派工程師安裝,及本件由經銷商負責安裝, 工程施工人員均不同)」(卷一第238-242頁筆錄);依證 人所述,並不能確認是否因被告人員操作或使不當而造成門 鎖或房卡多次故障,況證人亦陳稱其他由證人公司自行派員 安裝之相同設施並無類似故障之情形,足認本件多次產生無 法使用之現象,不能證明係被告操作或使用不當所致;況依 上開說明,完工後原告仍負有對被告之現場人員為操作說明 及教育訓練之附隨義務,被告縱有操作或使用不當,亦屬原 告未正確履行操作說明及教育訓練義務所造成,仍應解為原 告履行契約未合於債之本旨。
㈦原告另以門鎖生銹腐蝕係門扇黏著劑所致,非原告施工瑕疵
問題(卷一第79頁),並提出安裝鎖夾之東隆五金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東隆公司)函文及檢驗報告為證(卷一第13 1頁、167頁);原告主張被告提供之門板內部有黏著劑以致 造成被告交下包東隆公司施作之門鎖生銹腐蝕,被告固不否 認門板由其提供,惟以「門板確實是被告另請其他人施作的 防火門,但事先有跟原告確認,門鎖須留的孔洞大小及位置 ,所以被告的門板施作人員有預先留好孔洞才讓原告施作, 兩造契約施工規範說明中感應式門鎖系統建置就有明確記載 ,所以裝鎖是原告的工作」「東隆五金也是原告的供貨商, 因為門鎖部分也是由原告負責材料及安裝,所以原告的供貨 廠商問題,當然就是原告的問題,只是東隆五金不肯承認那 是他們產品造成的問題」(卷一第159、158頁筆錄),原告 亦不爭執係由東隆公司自行去檢驗(卷一159頁);查,東 隆公司送檢之檢驗報告,雖載明內板黏著劑,惟送檢數量僅 為1件(卷一第167頁),是否足以代表所有門鎖故障均因黏 著劑所造成不無疑義;而證人邱定強雖證稱確因門鎖夾生銹 產生問題,惟亦自陳門鎖夾係由東隆公司製造,因生銹問題 產生後,原告改向證人公司買鎖夾重新安裝(卷一第237頁 筆錄),則原告是否亦認東隆公司生產之鎖夾確有不能順利 運作之疑義,否則何以未要求東隆公司重新安裝而改向日笠 公司購買鎖夾;綜上,難認鎖夾故障問題均因被告自行提供 之門板內部黏著劑所造成;況原告既承攬施作本件工程,亦 應依其專業能力事先就被告提供之門板應有之規格及條件予 以明確說明及規範,亦不應於安裝後發生不能順利運作之瑕 疵時,再以被告所提供門板問題為由而主張不負瑕疵擔保責 任或給付不完全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況東隆公司於103年5月 30日依客訴為處理之回函亦載明除生銹問題,另有門鎖扳手 下垂電子功能失效疑因安裝不確實,供換新品後正常等之記 載,有該公司處理回函(卷一第131頁)足證,則門鎖之瑕 疵亦非僅生銹問題甚明。
㈧綜上,被告抗辯原告提供之工作有瑕疵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已證明原告施作之工作確實存有瑕疵;而原告主張其所提供 承攬工作合於債之本旨,惟並未能就歸責事不存在盡舉證責 任;是原告承攬施作本件工程,所為給付是否不能認為已合 於契約約定應有之品質與效能,依民法第492條規定,原告 雖完成本件工作,然未具備約定之品質,即有不適於通常或 約定效用之瑕疵存在;且原告就瑕疵存在具有可歸責之事由 ,應同時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五、被告抗辯原告所為給付有瑕疵,而未完全修繕,被告為同時 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工程款,有無理由。
㈠惟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二事,定作人於承攬人完 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 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 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 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原告未修補 瑕疵為其瑕疵擔保義務,與被告應負之承攬報酬給付義務, 並無立於互為對待給付地位,被告依民法第264條抗辯於原 告修補瑕疵前,得拒絕給付工程款,於法不合,並無理由。 ㈡被告陳明無抵銷抗辯之意,僅以依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在原告 未將瑕疵修補完畢前,被告得行使同時履行以拒絕給付工程 款,且未陳明應為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為何(卷一第188頁 筆錄、卷二第16頁),復又未就是否因原告未提供合於約定 品質之工作而受有何損害或因而需支出何明確數額之修補費 用額為具體陳明;依上開說明,被告並無以工作有瑕疵或未 具約定品質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並以之為同時履行 抗辯之意,本院無從審酌原告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相關損害 賠償責任。而被告抗辯缺失固屬事實,然均屬瑕疵,並非工 作未完成,而被告自陳已使用系爭工程,亦不得再以工程未 完成驗收程序為由,拒絕給付未付之全部工程款。六、原告主張因被告遲未依約定進行驗收,顯有拒絕驗收之違約 情事,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驗收已合格;原告 得依兩造契約第9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512, 356元,有無理由。
㈠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 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兩造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乙方(原告)應確實按本合 約工程內容完成,其品質均須合乎甲方(被告)要求,並先經 甲方監工人員按驗收標準初驗,於施工中即刻改善,初驗不 合格者,於2日內到場改善完成,超過期限以逾期論,經初 驗及複驗合格始為驗收合格。」,有工程合約書可證(卷一 第8頁),則依契約約定,原告報初驗即應合於契約約定之 品質,否則應依被告要求改善,而原告施作本件承攬工程確 實有如上述之瑕疵未為改善,並經多次修繕,原告並未能證 明瑕疵均已修補完畢,是被告拒絕配合原告辦理驗收,應認 為有正當理由,尚難認係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原告 主張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應視為驗收已合格,並無理由。 ㈡惟兩造契約第8條付款辦法約定「保留款:每期工程保留款 為10%為保留款....每月依工程進度請款,經甲方現場估驗 後核實辦理請款,付該期工程款80%....保留總工程款5%作 為保固金....尾款及各期保留款請款,末期付款應俟工程全
部完工驗收合格,乙方(原告)辦妥保固手續並交付保固金 予甲方後,得請領工程尾款及各期保留款」,雖以估驗核實 為各期估驗款給付之條件,惟原告已提出第4、5期估驗請款 資料(卷一第149-153頁),工作亦已完成僅未具備約定品 質亦如上述,被告以上開瑕疵為由拒絕配合估驗應認並無理 由,原告既已全部施作完畢,僅因有瑕疵而未能完成驗收程 序,被告尚不得以未經估驗為由而拒絕給付依進度得請領之 工程款,是應認除10%保留款以外,其餘部分原告已施作完 畢,得依民法第490條及兩造上開契約付款辦法之約定,請 求被告給付,而本件工程款總額7百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則原告請求之數額除其中10%保留款70萬元為無理由外,其 餘3,812,356元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被告抗辯縱有給付工程款義務,應依契約第8條第1項第3、4 款約定,應扣除保留款轉為保固金之35萬元(卷第50頁), 有無理由。
本件被告得扣保留款70萬元既如上述,是否應扣除轉保固金 之35萬元,即無需再為審酌。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承攬契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3,812,3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4年2月25 日起(起訴狀繕本於104年2月24日送達,卷一第39頁送達證 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此範圍內之請求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經核就原告勝訴部分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 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證 據,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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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日期 │ 房號 │ 故障原因 │修繕完工日│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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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7 │ 1116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2.8.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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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20 │ 1109 │無法上鎖 │102.8.22 │ │
├──────┼───┼────────────┼─────┼──────┤
│102.9.30 │ 1201 │晶片無感應 │102.10.6 │ │
├──────┼───┼────────────┼─────┼──────┤
│102.10.2 │ 1010 │晶片無感應 │102.10.6 │ │
├──────┼───┼────────────┼─────┼──────┤
│102.10.15 │ 1207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2.10.20 │ │
├──────┼───┼────────────┼─────┼──────┤
│102.10.21 │ 310 │晶片無感應 │102.10.25 │ │
├──────┼───┼────────────┼─────┼──────┤
│102.11.3 │ 1205 │晶片無感應 │102.11.10 │ │
├──────┼───┼────────────┼─────┼──────┤
│102.11.6 │ 1309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2.11.10 │ │
├──────┼───┼────────────┼─────┼──────┤
│102.11.9 │ 709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2.1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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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0 │ 305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2.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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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7 │ 308 │無法上鎖 │102.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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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15 │ 709 │無法上鎖 │102.1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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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3 │ 306 │無法上鎖 │102.1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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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 │ 512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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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 │ 308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2.15 │ │
├──────┼───┼────────────┼─────┼──────┤
│103.2.3 │ 310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2.15 │ │
├──────┼───┼────────────┼─────┼──────┤
│103.3.15 │ 1309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3.23 │ │
├──────┼───┼────────────┼─────┼──────┤
│103.4.6 │ 1108 │晶片無感應 │103.4.24 │ │
├──────┼───┼────────────┼─────┼──────┤
│103.4.8 │ 1305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4.24 │ │
├──────┼───┼────────────┼─────┼──────┤
│103.4.8 │ 308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4.24 │ │
├──────┼───┼────────────┼─────┼──────┤
│103.4.9 │ 510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4.24 │ │
├──────┼───┼────────────┼─────┼──────┤
│103.4.12 │ 310 │晶片無感應無法上鎖 │103.4.24 │ │
├──────┼───┼────────────┼─────┼──────┤
│103.5.4 │ 308 │晶片無感應 │103.8.15 │ │
├──────┼───┼────────────┼─────┼──────┤
│103.5.7 │ 1215 │房卡無法開啟房門 │103.8.15 │ │
├──────┼───┼────────────┼─────┼──────┤
│103.5.8 │ 518 │房卡show卡均無法開門 │103.8.15 │ │
├──────┼───┼────────────┼─────┼──────┤
│103.5.9 │ 709 │門鎖無反應 │103.8.15 │ │
├──────┼───┼────────────┼─────┼──────┤
│103.5.9 │ 813 │門鎖無反應鑰匙無法鎖門 │103.8.15 │ │
├──────┼───┼────────────┼─────┼──────┤
│103.6.11 │ 212 │房卡show卡均無法開門 │103.8.15 │ │
├──────┼───┼────────────┼─────┼──────┤
│103.6.21 │ 908 │門一推即開 │103.8.15 │ │
├──────┼───┼────────────┼─────┼──────┤
│103.6.27 │ 1001 │門鎖刷卡感應不到 │103.8.15 │ │
├──────┼───┼────────────┼─────┼──────┤
│103.6.27 │ 1309 │門一推即開 │103.8.15 │ │
├──────┼───┼────────────┼─────┼──────┤
│103.7.7 │ 1210 │門一推即開 │103.8.15 │ │
├──────┼───┼────────────┼─────┼──────┤
│103.7.14 │ 606 │門一推即開 │103.8.15 │ │
├──────┼───┼────────────┼─────┼──────┤
│103.8.2 │ 512 │門把卡卡 │103.8.15 │ │
├──────┼───┼────────────┼─────┼──────┤
│103.8.15 │ 508 │門一推即開 │103.8.18 │ │
├──────┼───┼────────────┼─────┼──────┤
│103.8.17 │ 1309 │門鎖把故障無法由內開啟 │103.8.18 │ │
├──────┼───┼────────────┼─────┼──────┤
│103.8.16 │ 512 │用客人房卡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118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215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311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217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516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701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201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202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310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205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512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1102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210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908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17 │ 205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8.18 │ │
├──────┼───┼────────────┼─────┼──────┤
│103.8.20 │ 305 │房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22 │ 212 │客人房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22 │ 308 │晶片無感應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24 │ 512 │ 客人房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24 │ 1105 │ 客人房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29 │ 1208 │用日晶製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29 │ 505 │用日晶製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8.30 │ 509 │用日晶製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9.11 │ 709 │用日晶製卡無法開門 │103.9.12 │ │
├──────┼───┼────────────┼─────┼──────┤
│103.9.14 │ 509 │門鎖有電但無法感應 │103.9.22 │ │
├──────┼───┼────────────┼─────┼──────┤
│103.9.19 │ 709 │門鎖感應時好時壞 │103.9.22 │ │
├──────┼───┼────────────┼─────┼──────┤
│103.9.20 │ 805 │日晶製卡無法開門 │103.9.26 │ │
├──────┼───┼────────────┼─────┼──────┤
│103.9.21 │ 508 │門把卡卡一推即開 │103.9.25 │ │
├──────┼───┼────────────┼─────┼──────┤
│103.9.28 │ 305 │鎖門卡死無法鎖門 │103.9.30 │ │
├──────┼───┼────────────┼─────┼──────┤
│103.9.29 │ 709 │門鎖感應異常時好時壞 │103.9.30 │ │
├──────┴───┴────────────┴─────┴──────┤
│以下為外包廠商之修繕紀錄,卷第13 │
├──────┬──────┬────┬─────────┬───────┤
│通報時間 │ 維修時間 │維修廠商│ 維修內容 │ 備註 │
├──────┼──────┼────┼─────────┼───────┤
│103.5.19 │103.5.2 │銓騰 │ │ │
│ ├──────┼────┼─────────┼───────┤
│ │103.5.15 │銓騰 │門鎖鎖閘檢修 │ │
│ ├──────┼────┼─────────┼───────┤
│ │103.5.21、22│銓騰 │ │ │
├──────┼──────┼────┼─────────┼───────┤
│103.8.8、12 │103.8.14、15│銓騰 │ │ │
├──────┼──────┼────┼─────────┼───────┤
│103.9.15、17│103.9.20 │飛越科技│ │ │
│、18 │ │ │ │ │
├──────┼──────┼────┼─────────┼───────┤
│103.10.4 │103.10.6 │飛越科技│ │ │
├──────┼──────┼────┼─────────┼───────┤
│103.10.31 、│103.11.5 │飛越科技│ │ │
│11.3 │ │ │ │ │
├──────┼──────┼────┼─────────┼───────┤
│103.12.1 │103.12.5 │日笠 │電子門鎖、門鎖系統│ │
│ │ │ │、房間控制器 │ │
├──────┼──────┼────┼─────────┼───────┤
│104.1.9 │104.1.13、 │宸陽、日│電鈴、門鎖重製、門│ │
│ │1.16、2.6 、│笠、東隆│鎖零件 │ │
│ │2.11 │五金、宸│ │ │
│ │ │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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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4 │104.3.6 │宸陽 │電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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