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25號
KSDV,104,建,25,2015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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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曹毅豪即華兆建築師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776,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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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