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942號
原 告 羅淑菭
李培弘
許俊國
許美娟
謝惠妮
廖郁惠
洪暄評
黃麗珍
陳智慧
蕭士賢
劉建新
吳展毅
蔡鳳寶
葉鳳嬌
張嘉麟
被 告 洪秀雲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 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1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