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余其俊
相 對 人 廖心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 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亦為同 法第529 條第1 項所明定。據此,受理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 院,應係指命假扣押之法院,而非執行法院。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794 號假 扣押事件(下稱系爭假扣押事件),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 人起訴。然查,系爭假扣押事件雖由本院執行處辦理,然該 執行事件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273 號裁 定為執行名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核 閱無誤。是以,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而非本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