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389號
KSDV,104,司票,7389,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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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389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秦亭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亭煜(原名:秦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秦亭煜(原名:秦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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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