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36號
聲 請 人 林義王
相 對 人 邱五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五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
、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邱五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