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229號
KSDV,104,司票,7229,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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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29號
聲 請 人 邱清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評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本件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提示日
  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黃評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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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