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29號
聲 請 人 邱清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評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本件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提示日
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黃評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