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04號
聲 請 人 皇家世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姬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
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陳姬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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