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95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鄭瑄
相 對 人 鄭希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瑄、鄭希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相對人究係鄭瑄?或係鄭暄,並提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相對人鄭希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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