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6950號
KSDV,104,司票,6950,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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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95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鄭瑄
相 對 人 鄭希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瑄鄭希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相對人究係鄭瑄?或係鄭暄,並提出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相對人鄭希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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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