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67號聲 請 人 陳斳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子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二、提出本票原本乙張。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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