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696號
聲 請 人 威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文助、蘇吳美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係爭本票拒絕證書正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蘇文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蘇吳美
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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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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