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蔚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暨相對人羅蔚所有之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其上106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
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
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羅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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