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30號
KSDV,104,司拍,830,2015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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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陳嘉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0000地號及前鎮區光
  華段一小段408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支票退票理由單。
三、相對人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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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