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罔飼、徐鳳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柯罔飼、徐鳳珍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建號135、136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提出正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四、相對人柯罔飼、徐鳳珍及債務人潘坤滄、柯進來、潘朝德、
潘國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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