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796號
KSDV,104,司拍,796,2015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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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罔飼徐鳳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柯罔飼徐鳳珍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建號135、136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提出正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
四、相對人柯罔飼徐鳳珍及債務人潘坤滄柯進來潘朝德
  潘國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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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