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777號
KSDV,104,司拍,777,201512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林張銀花
相 對 人 劉嘉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7月9日,利息、違約 金按契約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2年6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1│高雄│鳳山│埤頂│0000-000 │建│50 │1分之1 │
├─┼──┼──┼──┼─────┼─┼────┼─────────────┤
│2│高雄│鳳山│埤頂│0000-000 │建│180 │10000分之500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號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1│4123│埤頂段 │鋼筋混凝土造│1層:34.40 │陽台:3.80│全部 │
│ │ │0000-000 │2層樓房 │2層:44.93 │ │ │
│ │ │地號 │ │屋頂突出物: │ │ │
│ │ ├──────┤ │15.92 │ │ │
│ │ │瑞大街28號 │ │騎樓:10.53 │ │ │
│ │ │ │ │合計:105.78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