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蔡建隆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2年5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案外人蔡濟宇即嘉應數位 科技企業社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 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 132年5月2日;㈡民國104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蔡濟宇即嘉應廟口小吃對聲請人所 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2,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6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案外人蔡濟宇即嘉應數位科技企業社邀同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⑴民國102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3,200,000元;⑵ 民國102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元;⑶民國102年5 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⑷民國103年3月26日向聲請 人借用1,550,000元;㈡蔡濟宇即嘉應廟口小吃邀同相對人 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10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2,050, 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均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5件為證 。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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