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建隆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蔡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
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暨其上23580建號最
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
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蔡建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蔡濟宇即嘉應數位科技企業社、蔡濟宇即嘉應廟口小
吃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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