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769號
KSDV,104,司拍,769,201512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吳蔡雪貞
相 對 人 陸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吳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
  票、支票等)
二、相對人陸吳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