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69號聲 請 人 吳蔡雪貞相 對 人 陸吳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吳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 票、支票等)二、相對人陸吳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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