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許照雄
相 對 人 張冬蘭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19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3年7月7日,利息、違約 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台幣23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3 年04月10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 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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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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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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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鳳山│過埤│412-10 │建│68.11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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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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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材料及├───────┬─────┤ │
│ │ ├──────┤ 房屋層數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號│ 號 │建物門牌 │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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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過埤段 │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41.40 │陽台: │1分之1 │
│ │ │412-10 │樓房 │2層:41.40 │23.16 │ │
│ │ │地號 │ │3層:41.40 │ │ │
│ │ ├──────┤ │屋頂突出物: │雨遮: │ │
│ │ │過智街101號 │ │17.07 │ 1.40 │ │
│ │ │ │ │合計:141.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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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