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696號
TCDM,89,自,696,20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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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六號
  自 訴 人 久玖輪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丙○○
  被   告 蔡玉嵐即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蔡玉嵐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蔡玉嵐(原姓名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 買賣方式,向久玖輪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VPL-三二七號山葉牌輕型機車 一輛,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三萬五千三百七 十元,分九期給付車款,每月一期,每月三十日付款,每期應付三千九百三十元 ,標的物存放地點為台中市○○路○段二二三號三樓之九,在價金未付清之前, 標的物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買受人僅得依約占有使用,不得任意遷移、出 賣、出質、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詎蔡玉嵐在取得標的物之後,僅繳款一期,自八 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即未再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上開機車遷移, 致出賣人追索無著受有損害。
二、案經久玖輪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提起自訴到院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蔡玉嵐坦承不諱,核與自訴人代理人丙○○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蔡玉嵐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 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已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付清全部 車款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刑事被告前科紀錄表一紙可按,其經此次 審判程序與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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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玖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