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鍾秉霖即鍾守華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不動產拍定案款新臺幣(下同) 1,600,532元(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248號轉入)、機車 一輛、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一張 ,解約金為101,467元;又查上開清算財團中,因機車為日 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分配,另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已 由債務人解繳相當金額到院,是本件有不動產拍定案款及保 單解約金共1,701,999元可供分配,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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