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47號
KSDV,104,司執消債更,47,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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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琇琇
保 證 人 詹峯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盛(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莊廣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及消費者債務清 理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條,亦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 ,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 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 抗字第490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爰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件裁定後始 具狀表示,債權已由原契約之保證人黃顯庭清償完畢,故現 債權額已為零,無需列入更生清償方案而聲請更正,有該公 司之陳報狀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雖非本院過失,然依 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基於聲請人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 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 6 年,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 72 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 6,766 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 487,152 元,清償成數為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7.5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 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債務人於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於每月 25 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 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 受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 、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四)保證人:詹峯讚(身份證號:Z000000000)



保證範圍:無條件保證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
(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澳盛(台灣)商業│637,908 │9.82% │665 │47,880 │
│銀行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 │0 │0% │0 │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83,126 │10.51% │711 │51,192 │
├────────┼─────┼─────┼─────┼─────┤
│玉山商業銀行 │103,573 │1.59% │108 │7,776 │
├────────┼─────┼─────┼─────┼─────┤
│花旗(台灣)商業│499,369 │7.69% │520 │37,440 │
│銀行 │ │ │ │ │
├────────┼─────┼─────┼─────┼─────┤
│亞太電信公司 │12,352 │0.19% │13 │936 │
├────────┼─────┼─────┼─────┼─────┤
│陽光資管公司 │4,461,235 │68.67% │4,646 │334,512 │
├────────┼─────┼─────┼─────┼─────┤
│滙誠第二資管公司│24,758 │0.38% │25 │1,800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5,262 │0.85% │58 │4,176 │
├────────┼─────┼─────┼─────┼─────┤
│中華電信公司 │19,475 │0.3% │20 │1,440 │
├────────┼─────┼─────┼─────┼─────┤
│加 總 │6,497,058 │100% │6,766 │487,152 │
├────────┼─────┴─────┴─────┴─────┤
│ 清 償 成 數 │ 7.5%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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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盛(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