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6年度,13990號
TPPP,106,鑑,13990,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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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90號
移 送機 關 監察院  設台北市○○○路○段○號
代 表 人 張博雅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劉政鴻  苗栗縣前
辯 護 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政鴻申誡。
事 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略)
貳、案由:
苗栗縣前縣長劉政鴻,無視民國(下同)95年苗栗縣政府短 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曾逾越法定債限,財政狀況已明 顯惡化之事實,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97年至103年間歲 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361.75億元。100 年初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大幅超限時,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 ,竟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將透支額度由70億元提高至80億元 ,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致使該府之公共債務 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01. 59億元,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仍大幅逾越法定債限, 且違反逾債限不得再舉借之規定。復為造成預算平衡之假象 ,違法要求所屬虛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 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 .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並將虛假平衡預算案送 請苗栗縣議會審議,該縣議會亦怠於監督,未核實審核。前 揭虛列收入預算違失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要求改進,劉政 鴻仍執意為之,未確依要求改進。嗣因歲入不敷歲出造成鉅 額財政短絀,大舉調借縣府轄下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 度,至103年底調借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再因舉債超 過法定債限,亦無法再以基金專戶之資金支應縣庫調借,於 104年初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無力支付廠商工程款項, 遭聲請支付命令之財政危機,惟仍無法支付廠商應付憑單, 經財政部協調銀行建置融資調度平臺,由廠商將縣府債權讓 與臺灣銀行,始能取得工程款項之96%,惟廠商需以工程款 項之4﹪自行負擔利息費用,損及民眾權益,嚴重戕害苗栗 縣政府形象。復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 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 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核有嚴重違失,爰依法提案彈劾。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一、被彈劾人前縣長劉政鴻負有核定主計及財政公務項目之責。(一)被彈劾人劉政鴻自94年12月20日至103年12月25日,擔任苗 栗縣縣長,有苗栗縣政府人事資料表可稽(附件1,第1頁) 。
(二)依苗栗縣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該府主計單位負責歲計、單 位會計、帳務檢查、總會計、主計人事、統計等公務項目( 附件4,第5-8頁);該府財政單位負責財務管理、輔導鄉鎮 市財政業務、公庫管理、信用合作社管理、庫款支付、出納 、縣有財產管理、非公用基地管理、公共造產、菸酒管理等 公務項目(附件5,9-17頁)。被彈劾人劉政鴻身為縣長, 為上開主計及財政公務項目之核定者(附件4及附件5,5-17 頁),且其綜理苗栗縣政,負有該縣施政成敗之全責。苗栗 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為重要政務,其更應遵循法令規定 施政,並督促所屬依法辦理,以符縣民託付。
二、公共債務法規定縣(市)政府長期公共債務比率不得超過各 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45%或50%,短期公共債 務比率不得超過各該政府各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 之30%,超過者在回復符合債限前不得再舉借。苗栗縣政府9 5年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債限,100年11月公共債務 餘額377.69億元,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3.74﹪再次逾限,嗣 經行政院101年7月函要求不得超過101年6月底公共債務餘額 399.23億元。惟被彈劾人前縣長劉政鴻於100年初苗栗縣政 府公共債務大幅超限時,不僅未積極清理債務及控制透支額 度,竟於100年9月與金融機構改訂契約將透支額度由70億元 提高至80億元,且於101年1月大幅舉借債務67億元,致使該 府之公共債務餘額於101年底增加為397.34億元(長、短期 公共債務比率為54.82﹪、47.41﹪),於102年底再增加為4 01.59億元(長、短期公共債務比率為60.89﹪、58.02﹪) ,103年雖降為398.1億元,但長、短期公共債務比率仍高達 62.83﹪、58.16﹪,不僅大幅逾越法定債限,且違反逾債限 不得再舉借之規定,亦違背行政院函之附帶要求,核有嚴重 違失。
(一)苗栗縣政府95年決算審定後之短期公共債務比率為31.55%, 曾超逾法定債限規定,被彈劾人劉政鴻知悉該府財政狀況已 明顯惡化
1、依102年7月10日修正前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2項、第6項及第7 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 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



不得超過45%;各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 年公共債務,其未償還之餘額,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 特別預算歲出總額30%;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公共債務,如 有超過本條所規定之債限者,於回復符合債限前,不得再行 舉借。102年7月10日修正之現行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4項、第 10項及第11項規定:縣(市)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 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 之比率,不得超過50%;縣市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 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其未償還之餘額不得超過其當年度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30%;縣(市)所舉借之公共債 務,如有超過本條所規定之債限者,於回復符合債限前,不 得再行舉借。
2、查苗栗縣政府95年10月底短期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為62.10億 元,債務比率為32.07﹪,超過102年7月10日修正前公共債 務法之舉債上限(30﹪)之規定。嗣財政部以行政院函,督 促該府改正後,再經該部審理苗栗縣政府96年1月5日函報該 府95年公共債務情形,認定該府95年12月底短期公共債務實 際數降低至56.88億元,債務比率為27.95﹪,降低至法定債 限30﹪以下,已改正符合債限。惟苗栗縣政府嗣依決算審定 後之長短期公共債務餘額,以該府96年10月18日府財務字第 0960153071號函報財政部稱,該府95年度短期公共債務餘額 決算數為64.21億元,債務比率為31.55%,已超過102年7月 10日修正前公共債務法之債限規定,有苗栗縣政府96年10月 18日府財務字第0960153071號函及95年度各級政府公共債務 概況總表可證(附件6,19頁、附件7,20頁)。3、前揭短期公共債務差異金額,經詢據苗栗縣政府說明,係95 年之透支餘額於該府96年1月底公告公共債務餘額尚未確定 ,該府96年1月5日函報財政部短期公共債務金額未包含96年 1月1日至1月15日整理期間之負債金額(7.33億元),故有 上開前後差異等情(附件8,30頁),足資證明苗栗縣政府 之財政狀況於95年底時已明顯惡化。
4、原苗栗縣政府主計室95年6月23日簽請籌編該府96年總預算 案時,在會簽過程中,原該府財政局同年月28日會簽意見摘 略如下:「一、本府目前財政困難,收入與支出嚴重失衡, 舉債已屆公債法上限,除非中央修正公債法舉債上限或修正 財劃法擴大歲入規模,否則以現有歲入財源無法籌編往年歲 出需求。二、96年度相關歲出預算……以縣財源挹注之支出 (含重要項目),請衡量財政狀況編列。」並經被彈劾人劉 政鴻於95年7月10日簽核,有原該府主計室95年6月23日簽稿 為證(附件9,35頁)。足證被彈劾人劉政鴻於95年知悉該



府財政狀況已明顯惡化。因此,本院約詢被彈劾人劉政鴻辯 稱:「前面8年,財政處沒有提及財政上有問題,在第9年財 政處才有講財政上有困難,希望減少一些」(附件35,371 頁),並無可採。
(二)100年苗栗縣政府長期及短期公共債務比率再逾法定債限後 ,被彈劾人劉政鴻未縮減縣府支出以控制透支額度,致使該 府違反公共債務法規定,透支債務餘額自100年至102年逐年 增加,肇致102年底公共債務餘額高達401.59億元1、苗栗縣政府100年2月9日函財政部,該府100年1月底長期公 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比率為61.49﹪(法定債限45﹪),短 期公共債務未償餘額比率為36.53﹪(法定債限30﹪),均超 過102年7月10日修正前公共債務法債限規定。財政部以行政 院100年2月25日函督促該府,應限期於100年3月底前改正, 或依規定期限於100年2月底前提報償債計畫。嗣苗栗縣政府 以100年4月20日府財務字第1000071365號函提報修正償債計 畫(下稱「第1次償債計畫」,附件19,191頁),經財政部 以行政院100年5月17日院授財庫字第10000148660號函(附 件20,198頁)原則同意該府於100年6月底辦理追加歲出預 算以降低公共債務比率。
2、「第1次償債計畫」經財政部核准後,被彈劾人劉政鴻仍未 正視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問題,致力縮減縣府支出,以根本 解決公共債務逾限問題。苗栗縣政府與臺灣銀行苗栗分行之 透支契約額度於100年9月前為70億元,嗣於100年9月27日由 該府財政處簽請洽臺灣銀行苗栗分行辦理換約,將透支額度 由70億元增加為80億元,經被彈劾人劉政鴻於100年9月28日 核可後,以該府100年9月28日府財務字第1000197881號函臺 灣銀行苗栗分行辦理換約,違反債務超限後不得再舉債規定 等情,有100年9月26日苗栗縣政府財政處簽呈可稽(附件24 ,218頁)。
3、100年11月苗栗縣政府短期公共債務比率又高達33.74﹪,再 逾102年7月10日修正前公共債務法之債限規定,經財政部以 行政院100年12月21日院授財庫字第10000486990號函(附件 21,199頁)再次督促該府應自違反舉債規定當月起算3個月 內改正或償還債務。惟被彈劾人劉政鴻仍未督促所屬改善財 政致力縮減公共債務,致苗栗縣政府財政處早已於100年11 月3日簽請向金融機構貸款67億元(附件22,204頁),嗣於 101年1月4日至13日間,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6家金融機構 借貸8筆計67億元(附件23,213頁),致使苗栗縣政府101 年1月公共債務餘額為394.69億元,其中長期公共債務金額 及比率分別為272.66億元及63.43﹪(法定債限45﹪)、短



期公共債務金額及比率分別達122.03億元38.63﹪(法定債 限30﹪),均已遠逾102年7月10日修正前公共債務法之債限 規定,此有該府101年2月8日府財務字第1010024159號函可 稽(附件12,43-45頁)。
4、該府101年底公共債務餘額增加至397.34億元(長期公共債 務金額及比率為237.66億元及54.82﹪、短期公共債務金額 及比率為159.68億元及47.41﹪,詳附件7,26頁);102年 底公共債務餘額增加至401.59億元(長期公共債務金額及比 率為235.15億元及60.89﹪、短期公共債務金額及比率為166 .44億元及58.02﹪,詳附件7,27頁);103年底公共債務餘 額雖降為398.1億元,但其中長期公共債務金額及比率為231 .94億元及62.83﹪(法定債限50﹪)、短期公共債務金額及 比率分別為166.16億元及58.16﹪(法定債限30﹪)(如附 表一),仍逾102年7月10日修正之現行公共債務法之債限規 定,且長、短期公共債務比率分別高居地方政府之次位或首 位,此亦有103年度各級政府公共債務概況總表可證(附件7 ,28頁)。
5、被彈劾人劉政鴻雖辯稱:「我只知道不能超過399億,其他 的都由業務單位來執行。」惟查該府公共債務比率於101年1 月再度大幅逾限,經苗栗縣政府再提出第2次償債計畫後, 財政部以行政院101年7月2日院授財庫字第10100130950號函 同意前揭償債計畫時,除要求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餘額不得 超過101年6月底餘額(399.23億元,附件25,224、227頁) 外,並要求需於101年10月底前改正債限,且長短期公共債 務合計數於改正符合債限規定前,不得再行增加等情,由苗 栗縣政府財政處於101年7月6日將上開內容簽註陳明後,於 同年7月16日由被彈劾人劉政鴻批核,有101年7月5日苗栗縣 政府財政處辦理前揭行政院101年7月2日函之簽稿可證(附 件25,226頁)。是其除知悉該府公共債務不得逾399.23億 元外,亦知悉於改進符合債限規定前,不得再行舉債,竟未 縮減支出,嚴控透支額度,致使該府除違反102年7月10日修 正前公共債務法第4條有關公共債務超限後不得再舉債之規 定外,亦違反上開行政院函不得超過399.23億元及需於101 年10月底前改正債限之要求。
6、按我國地方政府公共債務問題早受詬病,迄今雖有宜蘭縣政 府及苗栗縣政府公共債務超過法定債限,惟宜蘭縣政府前於 公共債務超限後,均依所提償債計畫清理公共債務,使宜蘭 縣政府公共債務問題得以逐漸改善。惟苗栗縣政府於100年 公共債務超限後,雖提出2次償債計畫,均未落實執行,被 彈劾人劉政鴻自有嚴重違失。




三、被彈劾人劉政鴻無視苗栗縣政府95年短期公共債務已逾債限 之事實,未督導所屬積極改善該府財務狀況,量入為出,核 實籌編該府預算,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苗栗縣政 府收支短差額度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 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違失情節明確。(一)預算法第32條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 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預算編製辦法,擬定其所主管範圍 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審議 。97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下稱97年度預算籌 編原則)第4點第14項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支出,應本收 支衡平原則,適切訂定各主管機關之歲出概算額度,作為編 列歲出概算之範圍。97年度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第6點第1項規定:縣市地方總預算之編製,應依地方制度法 、財政收支劃分法、97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97年度施政計畫 ,就其全部收支通盤籌劃,在可用財源內,依計畫優先順序 ,本量入為出,核實編列。
(二)苗栗縣政府之歲出決算金額,自97年起大幅成長,97年至10 3年之歲出決算金額分別為236.13億元、266.91億元、281.3 4億元、264.66億元、279.35億元、269.42億元及264.56億 元,均遠高於95年及96年歲出決算金額178.82億元及183.38 億元(如附表二)。該府97年至103年間,每年之決算短絀 金額分別為26.45億元、79億元、65.69億元、47.10億元、5 6.99億元、45.91億元及40.61億元,均遠高於95年及96年之 歲入歲出決算短絀金額(22.33億元及18.09億元)如附表二 。足證苗栗縣政府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係造成97年至10 3年間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之根本原因。(三)被彈劾人劉政鴻於本院約詢時雖辯稱:「是財劃法的問題。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阮清華於本院約詢時則稱:財政收支劃 分法之立法目的是優先彌補財政收支差短,因此我們會看每 縣市的差短多少,苗栗差短較小,分配較少,所以苗栗覺得 不公平,這是制度面的問題等語。(附件40,398頁)惟劉 政鴻自94年12月20日起擔任苗栗縣縣長,應知悉財政收支劃 分法之計算規定及苗栗縣政府可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額度。 再者,苗栗縣政府主計處查復本院稱:該府96年度以前歲出 審核方式,該府主計處就機關單位所提歲出概算,均有會同 財政及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彙整成歲 出需求審核表提報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下稱「審核會議」 )審查。惟自97年度起,奉核簡化編製過程,除人事費及基 本業務經費由該府主計處參酌上年度決算金額核定額度外, 有關重大施政、新興計畫及資本支出,均改由各機關單位逐



案簽會該府主計處及財政處後,呈請首長批示納入「審核會 議」討論等語。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前處長黃碧玉於本院約詢 時亦稱:「97年開始因應首長的施政風格,各單位提報歲出 項目,縣長要逐項審查,即使初審刪減的項目,各單位又簽 請首長恢復編列,另首長又新增項目,所以初審結果無法達 成,後來就改變編列方式,用專簽的方式。」(附件37,38 5頁)足認苗栗縣政府自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造成該府嚴 重之收支短差,係由被彈劾人劉政鴻主導。且劉政鴻自95年 7月已知悉苗栗縣政府收入與支出嚴重失衡,舉債已屆公共 債務法規定上限等財政惡化情況,仍於97年起主導大幅擴張 苗栗縣政府之歲出,致該府於其後產生鉅額收支短絀,顯有 違失,其辯稱係因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不公所致云云,自無 可採。
(四)此外,苗栗縣政府民政處於101年7月17日簽請擬於102年編 列發放生育津貼需求經費1.53億餘元之非法定社福預算時, 該府主計處於會簽過程僅表示:該項目屬該縣既定之延續性 辦理項目,如奉核可,請列入「102年度概算概算需求表」 等語,並無表示反對增加歲出之意思,此有苗栗縣政府民政 處101年7月17日簽稿可證(附件11,39頁)。被彈劾人劉政 鴻負有苗栗縣政府總決算核定之責(附件4,7頁),該府97 年至100年間,每年之決算短絀金額情形亦為其所明知,然 其並未為否准之裁示,要難卸責。
(五)被彈劾人劉政鴻依前揭預算法等規定,負有核實籌編苗栗縣 政府總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責,卻無視苗栗縣政府95年短期 公共債務比率為31.55﹪已逾公共債務法債限規定之事實, 未督導所屬積極改善該府財務狀況,就苗栗縣政府全部收支 通盤籌劃,在可用財源內,本量入為出,核實籌編該府預算 ,反於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使苗栗縣政府收支差短額度日 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 億元,核有違失。
四、被彈劾人劉政鴻為彌平歲出歲入預算短差金額,違反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由其裁示分配額度, 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再由苗栗縣政府主計處 彙整作成虛假平衡預算案後,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該縣議 會亦怠於核實審查。嗣雖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函請改善,其 仍未督促所屬依示辦理,苗栗縣政府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 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 僅27.11億元,違失情節嚴重。
(一)被彈劾人劉政鴻未依規定編列中央計畫型補助收入預算1、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30條第2項及地方制度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第18 條第2項規定:縣(市)政府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 據,否則不得編列。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亦規定 :年度之事務,如有上級政府所屬各機關補助經費辦理者, 應於預算書上註明編列依據。
2、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各機關歲入、歲出 概算表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部分由財政局會同主計室、施 政計畫主管單位檢討,連同歲入檢討結果,彙核整理提請「 審核會議」審議。預算籌編原則第3點第2項規定:政府稅課 外各項收入,由各主管機關編送財政機關,由財政機關會同 主計機關及各主管機關,衡酌各種增減因素與前年度決算及 上年度已執行期間之收入情形,切實檢討編列。爰有關苗栗 縣政府各年度歲入預算,應由該府財政處、主計處及計畫主 管單位先行檢討後,送「審核會議」審查,被彈劾人劉政鴻 身為苗栗縣縣長自負有督導該府主計單位及財政單位人員依 法善盡職務之責。
3、經查95年至103年間,苗栗縣政府編列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 收入,合計有526.39億元(如附表三)。其中屬96年至103 年編列之金額合計達510.22億元,約占96.93﹪,惟實現數 亦僅27.11億元。復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查 核結果,苗栗縣政府96年至104年間均有編列無上級核定文 號補助收入情形,其中以100年度編列約157.21億元為最高 ,為該年度整體地方政府編列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總金 額約351.51億元之44.72﹪(如附表四)。4、有關苗栗縣政府虛列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預算之違失, 劉政鴻於本院約詢時辯稱:我不清楚何時開始,我記得後面 兩年才知道,要有文號才能放,前面幾年我不知道等語。惟 查本項違失,原行政院主計處99年4月9日處忠七字第099000 2076號函苗栗縣政府業指出:該府99年總預算中預列有未取 得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達69.15億餘元違失,該函由苗栗 縣政府財政處於99年4月20日簽辦後,經被彈劾人劉政鴻於 同年月22日核批,有原行政院主計處99年4月9日處忠七字第 0990002076號函及苗栗縣政府財政處99年4月22日簽稿可證 (附件16,93、95頁)。是其稱至任期後面2年始知不得編 列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之規定等語,顯不足採。5、苗栗縣府主計處105年3月9日簽文中,有關該府預算籌編作 業情形及審議經過說明二(五)記載:「苗栗縣政府主計處 彙整各單位(機關)歲出概算需求後,提請召開『審核會議 』,併同討論財政處已彙整之歲入概算額度。經『審核會議 』磋商研討議定各單位(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至於倘



有初步彙整收支差短部分,則依主席裁示由各單位(機關) 積極爭取補助款或其他財源挹注彌平,並由財政處統籌彙整 歲入財源。」(附件13,49頁)苗栗縣政府105年4月11日府 財務字第1050073618號函檢送該府「審核會議」錄音檔,99 年「審核會議」譯文記載:「劉政鴻:一樣啦,每個局處都 要共同分擔啦,財政處在跟你們談的時候都推來推去……這 樣子合起來有80億元,各位有沒有什麼困難?沒有困難就照 這樣子做,調整一下,教育處10億、工務處25億、建設處15 億、原民處3億、農業處7億、地政處2億、工商發展處5億、 文化局9億、環保局4億。」(附件15,84、85頁)苗栗縣政 府主計處前處長黃碧玉於本院約詢時稱:首長裁示爭取中央 補助,我們也表達不符合預算的編法,也被審計機關糾正在 案等語。(附件37,385頁)苗栗縣政府財政處處長徐榮隆 於本院約詢時亦稱:「收支差短如何彌平,縣長就說,例如 工務處要去交通部爭取多少補助款,這是你的責任,每個主 管都被要求去努力,補助款收入多少,就是這樣子編的,到 最後,很多首長跟我說,中央也沒那麼多錢,我就說你要跟 縣長報告,因為縣長這樣子裁示,我們也只能依照縣長裁示 辦理。」(附件36,380頁)足證苗栗縣政府96年至103年編 列鉅額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係依被彈劾人劉政鴻指示 而為,違失情節重大。
(二)中央主計機關多次指出違失情事,要求依法辦理或辦理追減 ,被彈劾人劉政鴻縱容所屬以「雖預列收入,惟經爭取後中 央仍有補助」為諉詞,全然無視於實現金額偏低,持續違法 為之
1、中央主計機關要求改善及苗栗縣政府函復情形(1)95年原行政院主計處已依審計部審核意見要求改善審計部所 屬各地方審計室查報縣(市)95年預算編列情形,發現苗栗縣 政府95年預算編列未註明核定文號補助收入22.17億餘元情 事,嗣以審計部95年5月5日台審部覆字第0950000570號函原 行政院主計處,請該處查明妥適處理,原行政院主計處嗣以 95年11月6日處實一字第0950006560B號函苗栗縣政府要求改 善在案(附件17,135頁)。
(2)99年至103年主計總處要求改進及苗栗縣政府之查復99年至 103年間,主計總處查核苗栗縣政府預算案,針對該府未取 得上級核定文號預先匡列補助收入,均逐年提出查核意見, 要求該府切實按以前年度實收狀況,核實編製歲入,必要時 應予追減之。惟被彈劾人劉政鴻無視所屬均以苗栗縣政府支 出面遠大於收入面,且考量中央可能補助事項先行編列,作 為年度爭取補助目標等說詞搪塞卸責,而未依示督促所屬辦



理,有99年至103年主計總處要求改善函及苗栗縣政府之簽 稿資料可證(附件16,93-133頁)。
2、96年至103年間苗栗縣政府編列無上級核定文號補助收入, 合計有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合計27.11億元,實現率約 僅為5.31﹪(如附表三)。是被彈劾人劉政鴻縱容所屬辯稱 該府於年度中仍積極爭取補助,並非全為虛列等諉詞,其亦 難脫免不當虛列之責。
(三)96年至103年苗栗縣政府預算案係依被彈劾人劉政鴻裁示分 配額度,以虛列補助收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再由苗栗縣政 府主計處彙編作成虛假平衡預算案後,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 ,議會亦怠於監督依苗栗縣政府主計處105年3月9日簽,有 關該府預算籌編作業情形及審議經過說明二(五)、(六) 及(七)略以:「……『審核會議』磋商研討議定各單位( 機關)年度歲出概算額度,至於……收支差短部分,則依主 席裁示由各單位(機關)積極爭取補助款或其他財源挹注彌 平,並由財政處統籌彙整歲入財源……主計處……簽請財政 處提送歲入資料及債務部分……主計處方據以彙編總預算案 。主計處彙編總預算案後……另案簽核提送苗栗縣政府縣務 會議討論通過後,並……提送本縣議會審議。」(附件13, 49頁)上開99年「審核會議」譯文記載:「劉政鴻:這樣子 合起來有80億元,各位有沒有什麼困難?沒有困難就照這樣 子做,調整一下,教育處10億、工務處25億、建設處15億、 原民處3億、農業處7億、地政處2億、工商發展處5億、文化 局9億、環保局4億。」「黃碧玉:請各單位在下班前,把這 部分的收入面送到財政處。」(附件15,85頁)可知「審核 會議」係依被彈劾人劉政鴻裁示,分配各單位編列虛假不實 之補助收入預算額度,以彌平該府預算短差金額,該府主計 處要求縣府單位將虛列收入預算送該府財政處後,再由該處 簽請該府財政處彙整提供各單位提送之不實歲入資料。嗣由 苗栗縣政府主計處彙編成總預算案,簽送苗栗縣政府縣務會 議通過後,提送苗栗縣議會審議等情,有苗栗縣政府主計處 105年3月9日簽文、「審核會議」譯文及苗栗縣政府主計處 簽稿資料可稽(附件13,49頁、附件15,85頁及附件18,14 0-190頁)。是被彈劾人劉政鴻裁示分配該府所屬單位虛列 補助收入額度,以填補預算收支短差,再彙編作成虛假平衡 預算案,送請苗栗縣議會審議,民意機關亦怠於監督。嗣雖 經中央主計機關多次函請改善,其仍未督促所屬依示辦理, 苗栗縣政府96年至103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文號之補助收入 預算共計510.22億元,事後實現數僅27.11億元,違失明確 。




五、被彈劾人劉政鴻明知不得留用鄉鎮災害補助款,仍以停止非 急迫性採購案件為由,自101年11月16日起違法留用中央政 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高達2.10億餘元 ,迄105年5月止僅轉撥571萬餘元,除造成鄉鎮(市)公所 財務運作窘境,亦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虞。復因苗栗 縣政府公共債務比率已逾債限,依法不得再舉借債務,乃大 舉調借轄下基金專戶資金支應縣庫調度,致103年底調借基 金專戶資金未還金額高達147.76億元,基金專戶資金僅剩31 .83億元,無力再支應縣庫調度後,苗栗縣政府遂於104年初 爆發延遲發放員工薪資,及無法支付工程款項,遭廠商向法 院聲請支付命令之財務危機。嗣苗栗縣政府仍無法支付廠商 應付憑單,經財政部協調臺灣銀行協助建置融資調度平臺, 由取得該府付款憑單之廠商將債權讓與臺灣銀行,以取得工 程款項之96%,惟廠商需以工程款項之4﹪,自行負擔利息費 用,損及廠商權益,嚴重戕害政府形象,核有重大違失。(一)違法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1、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9條規定,縣政 府對所轄鄉(鎮、市)如有中央補助款未予轉撥情形,經中 央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仍未轉撥且核定屬災害或緊急事項,應 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者,中央政府各機關得逕撥各鄉(鎮、市 )。
2、詢據主計總處稱: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鄉 鎮市屬縣所轄,故行政院核定之地方災害撥補經費中屬鄉鎮 市部分,係撥付縣政府,再由縣政府撥付所轄受災鄉鎮市公 所。復基於重大天然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有其急迫性 ,為避免災害擴大影響人民生命及財產之安全,對於中央核 撥災害復建經費中屬鄉鎮市部分,除於核撥經費之函文中明 確要求縣政府應儘速撥付所轄受災鄉鎮市公所外,並業以原 行政院主計處98年6月15日處忠七字第0980003644號函請苗 栗縣政府配合辦理等語。
3、前揭原行政院主計處98年6月15日函說明一明載:「基於重 大天然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有其急迫性,為避免災害 擴大影響人民生命及財產之安全,現行本處於核撥災害復建 經費之函文中,已明確要求貴府應就其中屬鄉鎮市部分,比 照中央撥款流程(按即核定補助之復建經費,除於核定後先 行撥付30﹪外,其餘款項俟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1千萬元 以下就未撥足部分予以一次撥付,1千萬元以上視實際進度 核實撥付),俾儘速將款項撥付予所轄鄉鎮市公所,以利復 建工程能即刻展開。」(附件27,248頁)主計總處副主計 長鹿篤瑾於本院約詢時稱:「我們的補助辦法是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沒有針對鄉鎮,中央不可能對鄉鎮 ,絕對是透過縣市政府,中央錢到了縣市……假設屬於災害 的,扣住,這是不可以的。」(附件39,394頁)劉政鴻時 於本院約詢時亦稱:「如果沒有給鄉鎮公所,鄉鎮公所發包 了怎麼付錢,災害的錢絕對沒有人敢擋。」(附件35,376 頁)足證被彈劾人劉政鴻亦知不得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 鄉鎮(市)公所之災害補助款。
4、經查被彈劾人劉政鴻以停止非急迫性採購案為由,自101年1 1月8日起留用中央政府對該府所轄11鄉鎮(市)公所災害補 助款合計高達2.10億餘元(如附表七),此有苗栗縣政府財 政處101年10月25日、102年10月9日、102年10月24日、103 年10月14日、103年10月28日、103年10月30日簽稿、苗栗縣 政府105年4月11日府財務字第1050073618號函及苗栗縣各鄉 鎮市調查表可稽(附件28,249-264頁、附件14,82頁、附 件29,265-281頁)。前揭款項中,留用期間最長者,為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獅潭鄉公所辦理「蘇拉天秤颱風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等14件工程」金額7,910,154元,留 用期間長達1,035天;留用經費金額最高者,為行政院補助 泰安鄉公所辦理「102年度蘇力颱風災害復建工程」,金額 高達48,370,632元,此有苗栗縣各鄉鎮市調查表可證(附件 29,278、279頁)。
5、前揭災害補助款之復建工程均已於102年5月27日至104年8月 5日間完工,且鄉鎮公所亦已完成請款申請,惟迄105年5月 止,苗栗縣政府僅轉撥571萬餘元,亦有苗栗縣各鄉鎮市調 查表可證(附件29,265-281頁)。被彈劾人劉政鴻明顯違 反前揭原行政院主計處98年6月15日函示內容規定,核有重 大違失。
(二)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及廠商工程款項,遭廠商向法院聲請對苗 栗縣政府核發支付命令
1、依105年1月8日廢止前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各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除遇天然災害 之特殊因素外,對公款支付之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5日 。前項第2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 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每日以8小時計算。」2、有關被彈劾人劉政鴻任內支付廠商工程及員工薪資之情形, 其於本院約詢時辯稱:「9年的工程款與薪資沒有延誤過… …財政處從沒有把文拿上來說要調基金,我不知道要調基金 ,我任內從沒有放不出工程款來。我們還是按照排號,不能 關說。我不知道調基金,我沒有批過。」惟關於「廠商為何



不在劉縣長在任時抗爭?」問題,苗栗縣政府前秘書長葉志 航於本院約詢時稱:「在劉縣長時就有去了……剛開始時, 都是誰來就給一點,例如欠1億、先給2千萬之類,那時就已 顯現。」(附件38,391頁)苗栗縣政府財政處處長徐榮隆 於本院約詢時亦稱:「我和葉秘書長有次聯合不發薪水,但 被劉縣長K的半死,原本是5號發的薪水,一直延,希望媒體 可以報,縣長說為何沒發,我說沒錢,縣長說把所有的基金 專戶調出來看,結果有錢。廠商也有一些顧忌吧。」(附件 36,383頁)。又劉政鴻早於99年10月1日即核准該府財政處 簽請調借該府「社福基金專戶」8.6億元以因應縣庫調度之 需,此亦有苗栗縣政府財政處99年9月21日調借「社福基金 專戶」簽可證(附件30,282頁)。故劉政鴻辯稱:其任內 未曾延誤員工薪資,未曾延誤廠商工程款項,未曾批准調借 基金專戶資金云云,均不足採。
3、有關苗栗縣政府調借基金專戶資金之適法性,約詢財政部國 庫署署長阮清華稱:「依公庫法規定,可以跟基金調借,只 要不影響成立目的與運作即可,但苗栗是調了以後就沒有歸 墊。」(附件40,399頁)經查被彈劾人劉政鴻為符合行政 院101年7月2日院授財庫字第10100130950號函,公共債務餘 額不得超過101年6月底餘額399.23億元之要求,大舉調借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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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