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35號聲 請 人 陳鍾岳(即許禾湘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陳鍾岳即許禾湘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繼承系統表正本。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三、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