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835號
KSDV,104,司催,835,2015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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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陳鍾岳(即許禾湘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陳鍾岳許禾湘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三、分割協議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請檢附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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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