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830號
KSDV,104,司催,830,20151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上聲請人香堤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僑慶紡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
  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僑慶紡織有限
  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慶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