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香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上聲請人香堤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僑慶紡織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
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僑慶紡織有限
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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