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683號
KSDV,104,司促,44683,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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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6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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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