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505號
債 權 人 邱進雄
債 務 人 莊水發
債 務 人 吳清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
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肆拾伍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