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鄭煒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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