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8號
債 權 人 吳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順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與附件明細總表不符),
並釋明其請求之依據與計算方式。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提出102 年度重訴字第3 號、102 年度重上訴字第112 號民
事判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