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058號
KSDV,104,司促,44058,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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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058號
債 權 人 吳孟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順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住所或居所。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與附件明細總表不符)
  並釋明其請求之依據與計算方式。
三、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五、提出102 年度重訴字第3 號、102 年度重上訴字第112 號民
  事判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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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